运营第四方支付平台跑分平台犯罪吗?跑分平台涉嫌犯罪被抓怎么判刑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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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第四方聚合支付公司平台、运营点平台,为海外网络赌博网站、欺诈、色情团伙洗钱提供资本渠道,如何判处支付界面被捕?被判多少年?主犯能保释候审缓刑吗?第四方支付的代理、代码经销商、代理、会员非法网络支付构成洗钱、帮助信息网络活动、开设赌场、欺诈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以及非法网络支付平台的犯罪辩护研究。

总结张洪强律师办案经验,禁止转载 ** 剽窃,违者必究,尊重知识产权,做律师。

作者:张洪强律师

近年来,网络支付行业发展迅速。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存在法律漏洞和监管空白。在政府鼓励金融创新的社会背景下,许多聪明人可以通过法律边缘球迅速获得财富。从最初的第三方支付界面代理,到各种第四方聚合支付平台的开发、建设、建设、运维,再到网络 ** 以微信支付宝收款码、拼多多等电商、银行卡等虚拟数字货币的名义建立各种跑分平台。网上支付结算的类型层出不穷,不断迭代新的。

无数的年轻人涌入网络支付市场,但他们忽略了最重要的事情之一,那就是心!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在这个市场上失去了心。

他们通过非标准手段获取财富,通过空壳公司、虚假公民信息接入支付接口、挪用商户支付接口、嫁接电子商务平台商户虚构交易、租赁个人账户支付(点)、区块链数字货币匿名注册匿名账户等,为涉嫌非法商户提供支付接口、海外赌博网站、网络欺诈、色情等犯罪团伙提供资本结算渠道、洗钱、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

反思网络支付行业的从业者大多是年轻人,头脑活跃,聪明,但缺乏风险意识。一旦涉嫌网络犯罪被捕到不同的拘留中心,远离家乡,许多人特别容易崩溃。除了他们自己,还有他们不知所措的父母和亲戚。

在处理相关网络犯罪案件时,我发现很多人对此类案件了解不多,导致许多案件未能获得最轻的处罚。因此,我希望更多的人能够学习这类网络犯罪的知识,掌握这类犯罪的辩护技能,通过法律思维手段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为他们赢得最轻的处罚。

在这里,我将简要介绍一些涉嫌犯罪的基本知识,以及争取无罪和轻罪的处理技能。

第一部分:非法网络支付平台定罪量刑标准

由于第四方支付不需要门槛,许多企业家渴望尝试,但许多人渴望快速的成功和即时的好处,只是想快速赚钱,但忽视了法律风险。很多人来找我咨询,问第四方支付平台,运行分数平台如何如何判刑,判决几年,可以保释等待审判无罪,这真的不能回答,涉及网络支付犯罪一般不容易证据不容易定罪,被抓不一定会被判刑,网络支付相关犯罪涉及多种指控,最终如何判决取决于指控和涉及的金额。

在这里,我将具体讨论涉嫌非法网络支付的指控和具体的量刑标准。

第一,第四方支付平台涉嫌违法甚至犯罪主要有两种情况:

首先,超出其收据外包机构的定位,从事资本结算业务,接触客户资金,甚至形成资本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从事资本结算的业务在业内被称为"二清"(即二次清算)。如果资金通过平台账户或平台控制的账户流入商户账户,则可能被认定为资金池的形成。

第二,第四方支付平台利用信、支付宝、淘宝、拼多多等平台上使用空壳公司或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申请第三方支付渠道,为网络诈骗、网络赌场、传销、色情、集资等黑产提供资金支付渠道和结算服务,涉嫌帮助信息网络活动、洗钱、诈骗、开赌场等。

跑分平台是第四方支付平台之一。跑分平台已成为近期非法支付灰黑产品的最新手段。所谓跑分就是打 ** 在招聘的旗帜下,吸引群众,特别是大学生借用微信、银行卡、银联、支付宝、电子商务等支付账户,通过建立平台网站,以类似的在线叫车抢订单模式运营。在传统模式下,运行点很容易触发各种支付渠道的风险控制规则,导致账户被密封。因此,一些运行点平台正在处理虚拟货币APP跑分案涉及usdt跑分,由于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和黑产圈与货币圈一些反侦查措施的融合叠加,侦查机关极难取证定罪。

二、涉嫌犯罪的第四方支付平台、跑分平台等非法网络支付平台有哪些罪行?具体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答:涉及的犯罪主要包括帮助信息网络活动、洗钱、隐瞒非法所得罪、开赌场、诈骗、非法经营等。

(一)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量刑标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 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涉嫌洗钱。

量刑标准:5年以下 **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金额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 并处洗钱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3) 涉嫌开赌场的共犯。按照开赌场罪的规定量刑。

(4)涉嫌诈骗罪的共犯。按照诈骗罪的相关规定量刑。

(五)涉嫌非法经营罪。按照非法经营罪的有关规定量刑。

第二部分:第四方支付平台、跑分平台等网络支付平台涉案人员被捕后,如何争取无罪最轻的处罚?

一、掌握争取(取保候审、不批捕、不公诉、不成立犯罪)的思维和技巧。

律师必须专业,具备处理新犯罪的专业知识和思维,掌握金融支付、网络、通信、电子证据收集、网络黑色生产、虚拟货币案件,也充分了解黑色生产货币圈的专业知识,掌握不立案、逮捕、公诉、犯罪和最轻处罚的技能。

立案、侦查取证、审查逮捕、 网络支付犯罪案件** 审判涉及的问题非常复杂,包括刑事管辖权、备案条件和标准、证据收集、收集、固定、证据收集等。由于相关程序规定不完善,案件处理人员缺乏经验,程序违法事项时有发生,甚至一些难以获得的证据也被排除为严重程序违法的非法证据。此外,这类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涉及大量的计算机、网络、网络大数据恢复、电子证据收集、虚拟货币、金融等专业知识,迫切需要律师提高其法律素质和技术素质,并加强研究。只要我们的律师加强对这类犯罪的研究和研究,我们就可以处理这类新的犯罪案件,并以法律手段维护嫌疑人(被告)的权益。

这种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很难获得证据,也很难定罪。要掌握定罪难点,掌握切断证据链的技巧,争取取保释候审、不公诉、犯罪不成立、最轻处罚。

(1) 争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1至30日内,应当向公安机关争取保释候审。在争取保释时,不仅要关注案件本身的事实和证据,还要关注犯罪嫌疑人的身体是否有疾病,以及是否有年迈的父母、需要照顾的幼儿等特殊家庭状况。最近,我处理了一起网络黑产案,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从沈阳被捕到山东淄博。个人净利润近1800万元,因案件事实原因办理取保候审。

(2)努力防止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不同意取保候审并将案件提交检察院后,应当找出不批准逮捕的理由,及时与检察官沟通,提交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这个时间点通常在被拘留后的第30天到第37天之间。我在河南省新乡和去年我在吉林省长春处理了两起案件。公安机关不同意取保候审,并将其提交检察院申请逮捕嫌疑人。但是,由于检察院采取了律师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公安机关只能在第37天释放嫌疑人并办理取保候审。

(3)争取案件不公诉。案件调查结束后,提交检察院审查 ** 之后,律师应仔细审查案件证据,特别是大量相关电子证据,具有专业思维和技能,看看是否能推翻证据,争取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争取检察院不公诉,我处理杨、王等五个案件是因为切断证据链,最终检察院不公诉,撤销案件。

当我处理这些案件时,我发现一些法律从业者在处理这些案件时,不太了解计算机网络知识和支付操作流程,不熟悉黑圈和货币圈的一些操作,在辩护中找不到相关证据的问题,也不知道VPN、Tor、不知道混币等ip地址识别、电子证据收集和电子证据是我多次提到的专业原因。处理网络犯罪的律师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掌握相关电子证据的证据收集和质证技能,以便在争取无罪和轻罪时找到必要的策略和方法。

二、网络支付犯罪争取无罪最轻处罚的思路和技巧。

许多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没有想法和方法,也不知道如何开始。在这里,我将简要介绍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有效想法和方法。

第一个辩护理念:我们想看看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嫌疑人与非法网络支付平台有关,一般来说,是否可以通过专业的法律思维切断证据之间的相关性,如果可以切断证据链,可以切断交易网络、交易行为和资本流动,嫌疑人从非法网络支付平台的黑色产业链。有可能获得不逮捕、不起诉或无罪的可能性。

非法网络支付犯罪案件中,证据一般都是围绕人员架构、资金流和网络痕迹,由于该类犯罪主要是在网络虚拟空间进行,所以在收集证据方面多是以电子证据为主,同其他网络犯罪所表现出的电子证据具有一定的共性,即具有易毁性、易篡改性,而且由于是虚拟空间内的犯罪很难留下足够的痕迹线索,再加上网络黑产从业人员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例如使用tor或者挂梯发起交易,直接通过 U 磁盘等移动存储,现金支付场外数字货币交易,网络黑生产从业人员对网络和计算机的掌握程度远高于普通人,其电子证据销毁删除将更彻底,大部分将涉及原始电子数据,加上网络黑生产从业人员一般抵制拒绝如实解释,导致网络支付交易行为、交易网络、资本流向证据链在许多情况下难以形成。

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律师应掌握证据相关性分析的基本技能,分析相关数量及相应金额的证据,分析相关公司的收据界面和清算界面的银行会计信息证据,分析电子数据与物理空间实践证据之间的待证关系,包括身份信息的确定分析、资本信息的确定分析、人员关系的确认分析等切断人员链、技术链、资本链,争取证据不足。

接下来,我将简要介绍我们律师在辩护此类犯罪被告时常用的审查证据链的想法和方法。在审查证据进行辩护时,我们主要考虑以下五个方面的证据是否能形成证据链。

①能否形成人员链的证据链。

网络支付衍生犯罪一般涉及许多参与者,有时很难找到团伙组织结构,如支付平台建设者、运营商、运营商、维护、代理、代理、上游赌场和欺诈参与者、黑市、 ** 等等,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嫌疑人(被告)是黑色产业链的一部分。主体关系交叉复杂,非法支付平台和上游非法犯罪活动呈现一对多、多交叉服务趋势,即平台同时为多个非法犯罪活动提供非法支付服务,非法犯罪主体也使用多个非法支付渠道,主体关系交叉混乱,共犯联系松散,犯罪主观证明困难。

涉及第四方支付和运行分数平台的犯罪都呈现出黑色产业链的特点。嫌疑人和同一犯罪嫌疑人通常不认识对方。他们可能只是网民,甚至不知道对方的真实姓名。在网络犯罪中,犯罪分子之间的意思是多样化的联系形式、虚拟化的联系主体和模糊的共同行为。有时很难形成指向犯罪嫌疑人的证据链。在许多情况下,公安机关只在黑色产业链的一个环节抓获犯罪嫌疑人,并从这些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那里找到证据指向其他环节的人。这就是我所说的从人到人证据指向网络犯罪。

随着网络黑产从业人员反侦察能力的提高,公安机关在取证时越来越难找到从人到人的证据链。在我遇到的网络黑产案中,一些海外聊天软件通常用于与犯罪分子的联系whatsapp、蝙蝠,纸飞机,skype等等,这些聊天软件是端到端加密,服务器不留痕迹,直接使用ID登录,不需要绑定任何身份信息,极端安全隐私,信息可以立即焚烧,双向撤回,删除聊天信息,很难获取证据,我去年在湖北荆州和河南周口处理网络黑人案件,这种情况,最终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查找人员组织结构 ,找不到主犯的身份。

在处理案件时,我们的律师应该检查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电话记录等。在证据中,看看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们之间有预谋和联系,并努力切断从人到人的证据链。我们应该特别注意嫌疑人自己的供词和同一犯罪分子的供词。在许多情况下,嫌疑人的供词非常重要,许多案件的突破是通过供词。我们必须审查嫌疑人自己供词的稳定性,以及与其他同一犯罪分子和矛盾的地方方,当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存在反复以及翻供的情况下,该如何采信以及质证的问题是我们要办案时要掌握的。

②能否形成网络痕迹的证据链指向。

在此类案件中,很多犯罪嫌疑人被抓是因为网络上留下的各种网络痕迹通过取证分析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产生了关联,我们律师在辩护时,要注意审查这些网络痕迹取证的合法性,用专业的知识和技巧看能否切断他们之间的关联性。

网络支付衍生犯罪一般都是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是新型高科技犯罪,整个作案流程都是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操作,具有模糊性、虚拟性、隐蔽性、专业性等特点,与传统犯罪不同,不会在犯罪空间或者说在犯罪场所留下可以证明其行为和人身同一的痕迹或者物品,在加上跨国犯罪的复杂性与多层匿名机制的复杂性结合到了一起,很难确定有关个人的身份以及他们与犯罪活动之间的联系,并且很多黑产从业人员都具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经常用TOR或挂梯发起交易,通过网络游戏或 ** 进行交易,很难查清;此外,电子证据具有“易灭失”的特点,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日常会发生事实难以查清、涉案金额难以认定、证据不充分的情况。

我们在办理案件时要重点思考:相关ip地址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联性,要注意挂梯交易、tor以及使用肉鸡的隔断情形。要审查相关网络痕迹证据与犯罪嫌疑人设备MAC地址的关联性,审查支付平台的域名、相关ip地址、服务器日志、网站日志、用户文件、最近访问记录、浏览器记录等网络痕迹证据指向被告人,即“技术链”证据。

③能否形成资金流向的证据链指向。

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涉案资金流入被告人控制的账户,则可切断资金链的证据指向。

第四方网络支付平台、跑分平台往往借助空壳公司、虚假公民个人信息在微信、支付宝、淘宝、拼多多等平台大量申请第三方支付通道,所控制的账号往往随时处于变动之中,尤其是在跑分平台中,不断有收款码被冻结,不断有新的收款码加入,要查清支付平台以及跑分平台涉案账户的数量、存续期、账户主体、账户属性、客户、资金来源、资金流向、资金总量等都是很难的,由于“第四方支付平台”所实际控制的第三方账号繁多,侦查机关往往无法完成全部“追踪”工作。

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采用资金分流、资金混淆等方式对资金进行隐匿,在资金分流、资金混淆过程中会使用到跨行转移、第三方网络支付、银联清算、多级转账等多种方式,造成转账资金对方难以查证。以前在银行体系内的完整的资金流向,现在散落在各个支付环节,变得扑朔迷离。再加上交易报文标准、传输字节的不统一,也让公检法机关在案件侦办、调查、取证过程中迷惑重重,深感力不从心,防不胜防。此外,由于非法网络支付平台间存在多重转接的特性,那么就会造成资金查证与其他线索查证结果的不一致,通过多个线索的查证也难以明确对应到一个非法网络支付平台的犯罪主体。

如果在刑事案件中不能准确的对涉案资金的流向进行梳理,则容易导致刑事案件中错误认定涉案金额,这些都是我们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注意的。

第二辩护思路:争取改变定性。

因对第四方支付的资金环节不清楚、条文定义掌握偏差,而导致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各方对有关第四方支付行为、跑分平台定性的认识不一。此类案件定性存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洗钱罪、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的争议。

我们在处理案件时要掌握专业的知识和思维,根据提供支付服务类型不同、所处的支付链条不同、与下游黑灰产业联络程度不同等情况争取最轻的罪名认定。我去年处理的梁某网络诈骗案,就在检察院阶段成功将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非法经营罪。我们在办理案件时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改变定性。

①从支付平台提供的服务内容上进行辩护,只为客户获取资金支付结算通道,并不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不触客户碰资金的,要考虑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②从支付平台获利来源进行辩护:是卖软件获利还是提供资金结算服务获利。

③从主观上是否明知客户资金来源进行辩护。如果只是对商户审核不严,不知道客户从事的是非法的事业,不知道客户资金来源的性质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④从与客户是否存在共谋上辩护。争取不构成下游犯罪(诈骗、开设赌场)的共犯。

第三辩护思路:降低涉案金额。

通过“第四方支付平台”收取结算的资金往往数额巨大且资金流向复杂,由于“第四方支付平台”所实际控制的第三方账号繁多,侦查机关往往无法完成全部“追踪”工作。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具有专业的思维审查证据,看能否降低涉案的金额。例如我处理的北京某交易所网络犯罪案件,将犯罪金额降低了七千余万。

具体从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①支付平台的服务器是否查到。是否存在资金账目、资金交易数据、网络信息数据、通讯信息数据等、商业运营模式、支付流程是否查清。要重点审查支付平台的资金量是否与上下游公司的记账数量吻合。

② 控制的账户能否查清。在实践中,“第四方支付平台”“跑分平台”所控制的账号往往随时处于变动之中,例如一个支付宝账户,今天可能在A平台跑分,过几天可能又到B平台跑分,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侦查机关无法最终查询到上游犯罪团伙实际控制账号,容易将用于“中转”的账户内的资金流水累加作为涉案金额的情形。因为账户的不固定性,会出现同一收款账户同时为不同违法犯罪活动收取款项的情形。

A、控制的具体账户能否查清。第四方支付平台绑定了大量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拼多多、淘宝、虚拟币等第三方支付账户,所控制的账号往往随时处于变动之中,尤其是在跑分平台中,不断有收款码被冻结,不断有新的收款码加入,要查清支付平台以及跑分平台涉案账户的数量以及存续期是很难的。

B、 账户属性能否查清:哪些账户是收单账户、哪些账户是清算账户、哪些账户是中转过渡账户。

C、账户主体能否查清。多是空壳公司和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或个人跑分账户,查清账户主体以及实际控制人有难度。

③资金来源是否查清、客户是否查清。因“第四方支付”行为资金来源复杂,“客户”绝大多数很难查清,或者客户或资金来源于境外根本无法查清。例如A支付平台因为一起棋牌游戏涉嫌赌博被牵扯进来,警方查明A支付平台为该棋牌游戏走账300万,但是除了该300万外,A 支付平台控制的支付账户上还有2900万元走账,该2900万元该如何认定的问题,因无法查明该2900万的资金来源,也就很难对该2900万进行定性。

④资金流向是否查清。“第四方支付平台”不同于以往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可溯源,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采用资金分流、资金混淆等方式对资金进行隐匿,在资金分流、资金混淆过程中会使用到跨行转移、第三方网络支付、银联清算、多级转账等多种方式,造成转账资金对方难以查证。例如,赌徒在赌博网站充值时,通过第四方支付平台在电商平台用空壳公司或跑分商户的电商平台网店以刷单虚假交易的形式充值赌资,造成网购假象,资金再由网店流向“第四方支付平台”。“第四方支付平台”所实际控制的第三方账号繁多,侦查机关往往无法完成全部“追踪”工作,难以定性。

⑤支付平台的资金交易总量是否有相关审计报告,对有审计报告的,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争取降低涉案的金额。

第一,纳入审计的收款账号,之前是否有他人使用并有大量资金流水。第四方支付平台绑定了大量收款账户,所控制的账号往往随时处于变动之中,尤其是在跑分平台中,不断有收款码被冻结,不断有新的收款码加入,要查清支付平台以及跑分平台涉案账户的数量以及存续期是很难的,我们在办理案件时应结合犯罪时间,结合每一个收款账户的绑定时间以及存续时间,将账户中无关的资金流水扣除;

第二,审查第四方支付平台的资金量是否与上下游公司或人员的记账相吻合,要审查有无排除资金往返回流的情形;

第三,有些第四方支付平台服务商,除了为违法犯罪资金提供资金结算外,也开展正常的聚合支付服务,注意审查银行流水中的合法部分是否扣减等。

第四,要审查审计报告中账户属性能否查清,我们要针对账户的交易进出账频率、金额特征、资金流向,分析出哪些账户是收单账户、哪些账户是清算账户、哪些账户是过渡账户,对于重复计算或弄错性质的资金要坚决予以减除。

第四辩护思路: 争取从犯。

由于司法办案人员对于此类犯罪产业链的分工比较陌生,有时对某一个环节的被告人所起到的作用可能拿捏不准,所以会出现主从犯认定标准不一的情况,这都需要我们律师根据专业的知识和思维进行辩护,一旦争取到从犯,就能大幅度的降低刑期。

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审查论证,争取被告人是从犯:

①从被告人的身份、地位上看,是否属于决策层的人员或者属于公司运营的主要出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处于被管理、被分配、或者上命下达的作用,在公司中有无管理、组织职责或管理、组织职责是否明显等。

②从被告人的职责上看,是实质性参与对外资金支付结算的核心业务,还是仅仅负责一些非核心可替代的工作,例如行政管理、其他从事文印、客服,财务等辅助性工作。

我们在办理案件时要注意,对于从事获取支付通道接口、收购对接空壳公司、提供安全维护、开发和联络上下游客户等非核心业务的,在实践中要争取认定为从犯。

③从被告人获利来看,是拿固定工资还是参与平台的分红。

第五辩护思路:从具体情节上争取不 ** 、 ** 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对实际运营时间不长的平台,次数少,涉案金额低,其中的涉案人员,可以考虑坦白,退赃、认罪认罚、预缴罚金等,努力争取检察院不 ** 、 ** 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最后,我要说一下,此类犯罪证据中的口供言辞证据和电子证据的问题,这也是网络黑产犯罪案件中老生常谈的问题。

1、关于口供言辞证据问题。

在这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口供非常重要,因为这是高科技犯罪,犯罪组织隐蔽严密,电子证据容易被窜改和灭失,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所以严重依赖被告人的口供。

在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会自信自己的技术高超,或者自信侦查人员听不懂一些专业术语,在被讯问时,故意说一些计算机网络支付专业术语,以求蒙混过关,却不得要领,所以经常出现口供来回翻供或者与同伙之间口供不一的情况,对于每一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包括我们律师会见时如何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提供最明确的法律咨询,这些都考验着我们律师的办案能力。

2、关于电子证据的问题。

在非法网络支付平台案件中,大多数证据都以电子证据形式呈现,专业性强,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难以辨别和鉴定,多数法官都远离电子技术或信息技术,法官判定某一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没有硬性的规则可遵循,只能基于个人的经验。从当前的司法实践上看,对电子证据证明力如何进行认定,即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如何?往往成为法庭争论的焦点, 亦成为法官认定电子证据的棘手之处,同时这也是我们律师在辩护时要重点关注的地方。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掌握对电子证据的质证技巧,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方面入手,找到电子证据的的问题。

移动互联网浪潮下的网络终端犯罪日新月异、花样繁多,网络支付产品在创新和推广中面临新的风险和挑战,并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复杂性。我们律师要想处理好此类案件,除了掌握基本的计算机网络知识外,必须有超前的意识,深入的研究。

今天,就先讲到这里,有关此类犯罪的其他辩护技巧以及对证据的质证技巧有时间我会再讲。最后真诚的希望我们每一位办案律师都能掌握这类新型犯罪的知识以及辩护技巧,提供最专业最敬业的辩护 。

作者:张洪强律师

作者:张洪强 律师,专注于网络犯罪辩护研究,禁止转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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