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租赁合同类型辨析 | 产权式商铺交易模式

编者按:

本文主要阐述了房地产租赁合同的合同类型分析,包括:

租赁与用益物权合同

租赁与使用权转让合同

房地产租赁及承包经营

房地产租赁与合作经营

房地产租赁(允许转租)和房地产委托管理

一、租赁与用益物权类合同

1.租赁与部分用益物权合同为接近型。

租赁是获得他人资产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占有他人所有房地产或者房地产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可见有些类似。

另一方面,租赁没有获得物权,这与使用物权的性质大不相同。因此,可以说,租赁合同是一种接近关系,其性质与某些使用物权合同不同,但在某些特定场景下,其权利和义务接近。

如果用户打算获得用益物权,律师当然应该选择用益物权合同,但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应该首先判断目的是否可以实现。由于物权法律,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模式有限。

如果你不能获得有用的物权,你应该考虑租赁合同,但此时你需要考虑它是否能满足双方的需要,特别是租赁不能超过20年。

常用物权合同

2.租赁合同和居住合同的选择。

一般来说,居住权设立合同和租赁合同属于不同的类型,权利和义务不同,一种是设立财产权利,另一种是设立债权。但在特定的具体情况下,两者的权利和义务将被接近,并成为接近。例如,对于长期的住房租赁,从承租人的角度来看,律师可以完全建议签订居住权合同。这样,设立有用的财产权比租赁合同更有效,可以限制超过20年。

3.租赁合同和地役权合同的选择。

两者的性质非常不同,一般不会混淆。只有当两个房地产相邻或相似,一方需要使用另一方的房地产时,才能涉及地役权。

如果地役权役权的,从需役地一方的角度,最适合按照地役权合同办理登记,地役权作为物权更有保障。如果对方不同意,应考虑租赁。

4.农村土地利用对应几种合同类型。

假设一个非村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想在村里使用一块土地,有以下三种模式,对应不同类型的合同:

第一种模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此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的设立期限。

(请注意,在一些文章甚至法律法规中,这种非家庭承包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称为土地经营权,与第二种模式中的土地经营权混淆。但它实际上是不同的。

请注意,该交易只适用于非基本农业用地和其他不适合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基本农业用地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种模式:土地经营权的转让。

当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时,土地经营权可以转让,包括分包、租赁、股份、信托等。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土地经营权的性质是否属于有益物权存在争议。当土地经营权通过租赁、分包等转让方式获得时,目前尚不清楚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如果双方想突破20年最长租赁期限的限制,不建议采用土地经营权租赁合同的名称,但建议采用类似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或土地经营权分包合同的名称。

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可以登记,登记后可以对抗第三人。

第三种模式:土地租赁。

法律不禁止农村土地出租,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在这种情况下,用益物权的设立或转让不得超过20年。

在实践中,上述第2、3种模式实际上会因合同类型、表达混乱,从承租人(受让人)的角度来看,最佳准确性为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和登记,期限超过20年,土地经营权比一般承租人的权利更有保障。

二、租赁与使用权转让类合同

用益物权转让,与租赁合同无实质性关系,不受《合同编》、《租赁合同》一章的规定调整。物权的期限取决于相应的法律规定,不受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的限制。

在房地产和土地的销售或转让中,往往会出现物权转让受到限制,改为所谓的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做法。如果这种物权转让本身是非法和无效的,那么这种使用权转让合同也可能被视为事实上的物权转让合同,也可能被视为实际租赁合同,不超过20年。

事实上,租赁只不过是物权不转让的交易模式,只提供给承租人,所以不涉及物权转让的使用权转让合同本质上是租赁。但在具体情况下,** 可能不认定为租赁,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甚至可能允许使用权转让超过20年。-以下产权商店交易模式可供参考。

资料:产权式商铺交易模式简析

产权店是指分离店铺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房地产经营模式,即开发商在自己或委托专业经营公司统一经营前将开业店分割出售,投资者有权定期收取回报。其特点是产权分散、管理、投资和租赁。

一、产权店中的产权

所谓产权店的产权其实是一个容易误导人的术语。因为在实践中,买方购买的产权店有以下情况:

1.商铺可取得房地产登记证。

此时的交易模式其实是商品房买卖,只是这个商品房只是一家商店。

2.商铺不能取得房产登记证书。

此时,买方购买的商店可能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概念分割形式,商店不分为四个区域,只是虚拟分割的区域概念,第二种是物理分割形式,虽然商店也是一个开放的空间,但透明玻璃、模板和其他物理分离或没有间隔,但采用点地标来确定四个。[2]但两者都无法获得财产登记证书。

此时的产权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不动产产权,因此又称虚拟产权店。

当然,对于整个房地产物业,开发商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但不能登记单个出售的商店。

二、无法取得房产登记证的店铺买卖模式简析

如果买方只获得虚拟产权,实际上相当于获得商店的使用权或类似权益,因此本质上接近租赁。那么,你能获得20年以上的商店使用权吗?也就是说,租赁不得超过20年可以不受限制吗?

这个问题很难回答。在实践中,这种所谓的产权店交易模式往往是销售 租赁/回租的租赁合同,不再是单一的合同关系,还涉及是否违反房地产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非法融资。

如果只看虚拟产权转让合同本身,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就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至于20多年店铺使用权,** 可能不适用租赁合同不超过20年或不超过20年的规定,因此20年以上的使用权转让无效。

以上虚拟产权店铺转让的交易模式告诉我们,在具体场景中有时很难区分标的物的租赁或标的物使用权转让,给律师一定的选择空间。

三、房地产租赁及承包经营

1.两者的主要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目标的不同。承包经营下的目标不仅是房屋使用权,也就是说,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营业执照、资质、生产经营配套设施等其他资源,或发包人不仅提供硬件。

发包人仅提供房地产、设备设施的使用权,承包人以自己的名义使用、经营的,应当是租赁合同。

2.在某些情况下,承包经营合同或租赁合同的影响不大。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应以自己的名义经营。例如,甲方将停车场交给乙方承包经营,乙方承担损益,并向甲方支付最低承包费。合同期限约定为五年。

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停车场租赁合同也是可以的。只要权利义务明确约定,双方就没有实质性差异。

3.注意合同经营的合法性。

承包经营涉及资质、营业执照转让、关联的,涉嫌违法。

4.很少使用企业租赁经营的模式和表述。

根据《全民所有制小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等几项老规定,仍存在企业租赁经营模式,与企业承包经营基本相似。然而,这种模式现在很少使用,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几乎已经成为一个历史术语。这种企业租赁经营合同与租赁合同无关。

四、房地产租赁与合作经营

如果房东只提供房屋使用权,收取固定收入,则是典型的租赁。

如果房东只提供房屋使用权,收入将按用户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如用户商店月收入的20%),即浮动收入。事实上,只有不同的租金计算方法,本质仍然是租赁。-但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能是合资合同。

如果房东不仅提供房屋使用权,还提供一些其他资源,如出纳系统、品牌宣传等,按用户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回报。这种关系接近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

从租赁到合资企业和合作经营之间没有完全的分离线。除非有特殊违法行为,否则租赁合法,合资企业和合作经营也合法,可以根据实际交易模式进行选择。提供房屋使用权的,从房东的角度选择租赁更简单,风险更小;选择合资企业和合作的,需要明确约定投资、利益分配和风险负担,第三方可以要求合资企业和合作伙伴承担连带责任。

一方面,购物中心和供应商可以是典型的。商场与供应商之间的典型模式包括租赁、合资(合作经营)、代销等。

五、房地产租赁(允许转租)和房地产委托管理

房地产租赁(A租给B,允许B转租)和房地产委托管理(即房地产委托B管理,B支付收入,B租赁收入),虽然两种模式对应的合同关系性质非常不同(一种是租赁,一种是委托),但实际效果实际上是相似的。所以有一个灵活的选择空间。

实际上,房地产委托管理模式主要由专业运营公司采用,在商业运营、物业管理和房地产维护方面有丰富的经验,目标一般为公寓。

此外,如果委托管理期限超过20年,则不能选择租赁,只能委托管理。

从房东的角度来看,这两种模式都是可以接受的,但在房地产委托管理模式,必须明确最低收入,即合同中应有类似的协议:无论受托人的实际收入如何,是否收到租金,都不影响向房东(委托人)支付收入;受托人与承租人和第三人的争议由受托人承担。

[1]罗鹏:《分割产权商店买方权益保护论》,四川大学硕士毕业论文,来源:知网。

[2]陈晓雷:2007年05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统一经营模式下产权店法律问题》。

扫码免费用

源码支持二开

申请免费使用

在线咨询